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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对象骗取服务费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对象骗取服务费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婚恋平台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企业高管的王某某。对方以需支付高额维修服务费为由,通过微信要求张某某转账并扫描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完成付款后,发现王某某实为普通用户,遂报警处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王某某冒充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平台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交易过程属用户自主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平台对话截图,确认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支付费用。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明知或放任欺骗行为,但电子数据固定显示平台存在身份审核漏洞,双方就证据链完整性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2万元,剩余部分因举证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完善用户实名认证机制,用户应留存完整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若平台存在管理过错,可主张民事赔偿;刑事报案需同步收集身份冒充证据。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