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时,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对方声称可提供高薪兼职机会,要求其添加微信并点击链接下载APP。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被诱导至网络借贷平台,以'低风险高收益'为噱头充值3.5万元。期间对方通过伪造客服身份,以'账户冻结需转账解封'为由多次要求扫码支付,最终平台失联导致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招聘事实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抗辩称张某某主动点击链接且未签订合同,主张其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电商平台页面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通话录音。公司未能出示有效反证,但提出张某某未在规定时效内报案。仲裁员依据证据链判定存在虚构事实行为,但对报案时效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其余损失因证据瑕疵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用工关系认定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招聘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高收益'诱惑。遭遇资金冻结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公民应提高对二维码收款等新型诈骗手段的识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