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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要求转账被仲裁支持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要求转账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商。本案系因网络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核心争议为公司是否对诈骗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自称某公安部门的诈骗信息,称其信用卡涉嫌洗钱需配合调查。对方以网络借贷场景为幌子,诱导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购物网站上操作,要求其将约3.5万元转入虚拟币通道并提供信用卡验证码。期间通过屏幕共享功能获取张某某手机屏幕信息,后张某某发现被骗并留存网站截图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明知网站存在诈骗风险仍提供支付通道,存在过错;公司则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未参与诈骗行为,且张某某存在主动提供验证码的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短信记录、网站截图、验证码记录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未尽到平台审核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0日内返还款项1.8万元,驳回其余请求。公司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信息被认定存在次要过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平台审核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需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用户应警惕冒充公检法的钓鱼短信。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终止操作,保存证据并报警处理,避免因轻信虚假场景造成财产损失。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