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应聘某科技公司教育培训岗位,公司以代办证书为由收取费用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联系某科技公司业务员,对方称可代办教育类证书。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公司要求其线下提交材料并多次催促充值入金,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办理证书,且收款账户实际为第三方个人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资质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正常教育培训服务,双方对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数据。公司未能出示培训协议及证书办理进度证明,仲裁委采纳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证据进行审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伪造政府合作文件实施精准诈骗,裁决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维权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培训机构虚构资质骗局,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