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诈骗索要退款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诈骗索要退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公司虚构旅游项目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云南双飞游'为名向张某某收取3.5万元旅游费用。后公司虚构'行程取消需退款'事实,通过QQ发送伪造公检法文书,要求张某某提供支付密码和验证码。张某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APP截图显示的'退款流程'诱导下,分三次向公司指定账户转账共计2.8万元。公司实际将资金拆分至多个关联账户,最终仅退还7000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称系双方协商一致的退款协议,且已按比例退还部分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QQ聊天记录、APP支付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未能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APP数据进行电子证据固定,确认存在诱导性文案和伪造文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退还剩余2.1万元款项,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3000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分析启示】警惕'旅游退款'类新型诈骗,保留通讯记录和支付凭证。企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员工款项,员工遇索要验证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电子数据固定是维权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