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引发争议。被申请人公司为科技型企业,以虚拟币投资为由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岗位。入职后,公司以'虚拟币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其缴纳入金保证金,谎称可提供高回报投资渠道。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后发现公司虚构投资项目,资金流向不明且无法提现,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通过精准信息诈骗手段骗取款项,要求全额返还;被申请人辩称该投资为自愿行为,且已将资金用于'企业运营',否认存在欺诈。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招聘平台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虚拟币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资金转入虚假投资通道。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资金使用明细及履约能力证明,仲裁委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虚构投资项目的违法行为,裁决返还申请人2.8万元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虚拟币投资'等新型诈骗手段,核实企业资质及资金流向。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投资,保留完整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