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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冒充银行客服骗取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冒充银行客服骗取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入职担任客服岗位。入职第三个月,公司负责人李某以'金融部主管'身份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称其贷款账户存在异常需配合处理。李某伪造金融机构工作证,引导张某某下载'某金融管理平台'虚假APP,并以'紧急止付'为由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按照指示将个人微信零钱3.5万元转账至李某提供的账户,后发现被诈骗。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系自愿参与金融业务操作,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则认为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诱导其使用虚假APP进行转账,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APP界面截图。公司承认李某系员工但否认存在诱导行为。仲裁员调取监控视频确认李某使用伪造工牌实施诈骗,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法律适用分析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回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诈骗,劳动者遇异常转账需提高警惕。对于虚假金融APP诈骗,需结合证据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管理过失,建议完善内部风控机制并保存通讯记录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