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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学生转账3.5万元遭驳回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学生转账3.5万元遭驳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高校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金融信息咨询服务。纠纷起因于张某某被虚假投资平台诱导,通过电话沟通产生转账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公共服务办理窗口遭遇自称金融老师李某的男子。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声称其贷款记录存在异常,需缴纳约3.5万元保证金。期间通过电话多次沟通,诱导张某某下载涉案APP并完成对公账户转账。后该APP被平台下架,张某某发现受骗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老师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涉案,称交易系双方自愿,且质疑通话记录真实性。双方争议焦点为电子证据是否能证明诈骗事实及转账行为性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及30余条通话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经审查,仲裁委认为关键证据链完整,但需进一步核实APP运营主体信息。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2万元,其余1.5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仲裁委指出需补充APP备案信息及资金流向明细。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专业人士的网络诈骗,学生群体应提高征信安全意识。维权需保存完整通讯记录及转账凭证,对公账户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