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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骗取现金交付被支持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骗取现金交付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涉嫌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接到自称'金融顾问'的电话,对方以办理贷款征信为由要求其垫付资金。在对方诱导下,张某某通过网购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被要求提供验证码并开启屏幕共享,最终发现该账户为伪造。公司员工王某承认曾将客户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但否认参与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导致损失,公司辩称系员工个人操作且已尽到管理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通过调取平台支付记录、审查通话录音及屏幕共享截图,确认张某某在办理贷款征信业务时遭遇冒充投资老师的诈骗。公司虽提交内部管理制度,但无法解释为何允许泄露客户信息并配合虚假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3.5万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信息安全管理,防范内部人员泄露客户数据。劳动者遇异常资金往来需及时固定证据,警惕所谓'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中的资金拆分骗局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