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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对象诱导投资诈骗维权案

【标题】婚恋对象诱导投资诈骗维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虚假投资平台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业务时,结识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某。对方以婚恋对象身份获取信任,诱导其通过二维码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虚假投资APP。在连续三个月线下接触后,李某某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承诺高额回报。张某某累计投入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异常,要求退款遭拒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诱导投资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李某某为个人行为,且平台已注销,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验证码泄露责任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屏、二维码收款凭证及平台异常截图。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曾多次在公共服务场景推广该平台,且存在要求用户提供验证码的异常操作流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用户通过非正规渠道投资的行为,裁决退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剩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关于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婚恋关系中诱导投资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验证码异常使用应及时冻结账户。企业应规范平台推广行为,避免利用公共服务场景进行违规营销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