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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培训诈骗3.5万元未及时报警遭驳回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培训诈骗3.5万元未及时报警遭驳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微信报名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教育培训项目,后遭遇资金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微信上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教育贷款广告,对方以提供金融支持为由要求缴纳培训费。在未核实公司资质的情况下,张某某通过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随后对方以'安全账户'为名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并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诱导其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期间多次通过微信沟通,直至7月发现被骗后报警,但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立案困难。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通过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系民事合同纠纷,转账系自愿行为,且未签订正式协议。争议焦点在于转账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及证据是否充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被申请人仅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质证,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未及时保存关键证据且未核实对方身份,但确认被申请人存在虚构资质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但因申请人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灭失,裁决退还80%费用共计2.8万元,其余损失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处理条款,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报案时效的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严格核实对方资质,避免轻信'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发现受骗后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本案因报案不及时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