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培训机构诈骗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培训机构诈骗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居民,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虚假教育培训机构,案由涉及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认识自称某公司高管的李某(后查实为冒充婚恋对象的诈骗分子)。李某推荐其参加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能培训项目,声称通过安全账户转账可确保资金安全。张某某分三次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APP已因涉嫌诈骗被下架,且无法联系所谓讲师。经调查,某科技有限公司无实际办学资质,其官网显示的公共服务办理场景均为伪造,实际通过虚构课程骗取学员费用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诈骗行为,要求追缴违法所得;被申请人称系正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否认存在诈骗行为且称已将资金用于平台运营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转账凭证、APP下架通知、虚假宣传截图等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实际教学服务记录及资金流向证明。仲裁员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与电商平台用户举报信息,确认公司存在利用婚恋关系诱导转账的违法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诈骗,裁决其向张某某返还款项并追缴违法所得。同时确认申请人未主动要求脱离平台交易且无还款意愿,故不支持其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以婚恋名义诱导转账的新型诈骗手段,保存转账凭证和平台下架通知等电子证据。发现虚假培训机构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避免因配合平台操作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