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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企业主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因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导致公司账户资金被非法转移,现申请仲裁要求追回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陌生号码添加好友请求。对方以'贷款审批通过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期间,诈骗分子还冒充'公安局经侦科'人员,要求张某某不得通过银行平台操作,需私下转账以确保审批通过。张某某在收到转账凭证后未及时报警,直至6月发现账户异常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资金已被转移至境外。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诈骗分子虚构贷款审批事实,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被申请人认为张某某未按银行要求操作导致损失,且转账行为已超出平台监管范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等证据,证明对方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认定诈骗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诈骗分子通过虚构贷款审批事实及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认定张某某损失3.5万元应予追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分析启示】企业主应警惕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法,发现异常转账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建议通过正规金融平台办理业务,避免私下交易,同时注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本案中申请人虽未及时报案,但核心证据链完整,仍获支持。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