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诈骗投资款被追缴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诈骗投资款被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涉及金融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对方以贷款征信为由要求其转账约3.5万元。期间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发送短信,假称需提供验证码完成贷款流程,导致张某某账户异常提现受阻。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进行转账操作,但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交易合法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场景构成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合作,并称账户异常系张某某操作失误导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出示内部流程文件。经质证,公司无法证明转账用途与贷款业务的关联性,且网络购物场景中存在诱导性话术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损失款项,并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避免向陌生账户提供验证码。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