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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案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服务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李某某为好友,对方谎称可代办贷款业务。在取得信任后,李某某以需缴纳安全账户费用为由,通过信用卡支付要求张某某转账约3.5万元。初期承诺返还部分利息,后以材料审核、保证金等名义多次索要费用,最终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报警回执,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名单截图。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及微信账号异常活跃度,认定存在重大欺诈嫌疑,但部分证据需进一步补充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已支付的贷款服务费2.8万元,对剩余费用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欺诈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专业人员诈骗,应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并核实资质。遭遇财产损失要及时报警并保存电子证据,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影响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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