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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机构人员微信诈骗案

【标题】员工被冒充机构人员微信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医疗养老培训项目遭遇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公司组织的医疗养老行业培训课程,被员工李某某以'考试包过'为由诱导。李某某冒充金融机构客服,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谎称其培训资格需支付认证费,先返还2000元小额款项获取信任,后诱导点击伪造链接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发现受骗后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李某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该行为属员工个人行为且已超报案时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员工证言等证据,重点审查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认定李某某行为构成职务犯罪,公司存在监管失职。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诈骗行为的规制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行为监管,员工遇异常转账需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本案警示:诈骗分子常借培训名义实施犯罪,维权需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