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贷款诈骗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贷款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贷款征信问题引发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时,被业务员以'贷款征信异常需配合调查'为由,引导至所谓'公共服务办理场景'。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通过短信发送虚假贷款合同,要求其缴纳约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在收到对方伪造的法院传票后,通过现金交付完成转账,后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贷款产品系虚假宣传,且无法办理退款理赔程序。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已明确告知贷款风险,且短信内容属第三方合作方提供,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业务员的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提供了内部培训记录及第三方合作协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短信发送主体真实性及公司对业务流程的管控责任,认定证据链存在关键缺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警惕冒充公检法的精准信息诈骗,办理贷款业务应选择正规渠道。用人单位需完善业务审核流程,对员工遭遇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介入核查,避免因管理漏洞卷入诈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