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贷款诈骗案:员工被诱导开启屏幕共享
【标题】微信贷款诈骗案:员工被诱导开启屏幕共享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贷款专员的李某微信好友。对方以教育培训为由,要求其添加所谓'安全账户'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承诺先返还小额资金。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现金交付方式支付约3.5万元,后发现李某实为虚假代购团伙成员,该公司无任何教育培训资质且无法提供履约能力证明。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贷款专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愿交易,且未收到任何款项。双方对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及责任归属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及李某使用虚假身份特征,认定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支付的约3.5万元款项,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民事欺诈行为的处理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贷款诈骗套路,核实对方身份资质,避免开启屏幕共享等敏感权限。发现被骗应立即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主张民事赔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