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对方虚构证券考试包过项目,以需缴纳培训费、保证金等名义分五次要求转账,共计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辩称系自愿交易且已提供课程服务,否认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截图等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服务记录,且其注册的虚假平台被证实无资质。仲裁员依据证据认定存在欺诈行为,组织调解未果后依法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并赔偿维权损失费20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平台资质,保存转账记录和沟通证据。发现虚假宣传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链,避免资金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