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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贷款专员诱导投资诈骗3.5万元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诱导投资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案由涉及网络购物场景下的资金跨境流转及电子证据真实性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收到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陌生人消息,对方以'旅游出行补贴'为由诱导其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电脑上操作网络购物平台。骗子伪造平台客服身份,要求张某某提供账户验证码并协助调取跨境支付信息,后通过伪造的合同协议骗取其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异常后报警,但资金已通过虚拟货币渠道转至境外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贷款专员的骗子利用工作设备实施诈骗;公司认为员工未签订合同且存在现金交付行为,不应认定为公司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异常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质疑聊天记录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鉴定,确认消息发送者IP地址与公司登记信息存在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因被冒充的贷款专员诈骗导致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设备使用监管责任需承担30%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关于企业防范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警惕冒充金融人员的异常请求,企业需加强办公设备监管。涉及跨境资金流转的电子证据需及时通过司法鉴定固定,建议对重要业务操作设置双重验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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