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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冒充对象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学生被冒充对象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婚恋交友名义实施投资理财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从业者的李某。李某以推荐股票为名,先让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小额投资获利,后谎称需缴纳'安全账户'保证金,诱导其多次转账。期间李某通过电话持续施压,声称公司内部资金周转需配合操作。张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李某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身份造假且资金被快速转移,遂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存在监管失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仅提供交友服务,未参与诈骗行为,且资金流向与平台无关。双方对电子证据证明力及平台责任范围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重点审查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支付凭证。公司提出张某某未签订任何投资协议,且资金系直接转入李某个人账户。仲裁员现场演示电子证据鉴定流程,确认转账记录与平台账号关联性,但无法证明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诈骗行为与平台运营无直接关联,但公司未尽实名认证审核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2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条款,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平台审核义务要求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机制,投资者需警惕'荐股'话术陷阱,遇资金异常转移应及时报警。电子证据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真实性,第三方支付记录可作为追查资金流向的重要线索。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