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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投资平台诈骗员工网贷资金

【标题】虚假投资平台诈骗员工网贷资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虚假投资平台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通过公司推荐的虚假投资APP参与网络理财。平台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诱导其贷款提现后转账操作,期间通过网络购物场景伪造资金流水,最终导致张某某损失约3.5万元。公司员工集体参与该操作流程,且APP界面存在明显伪造痕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诱导其参与非法投资的行为,要求全额追偿损失;公司辩称该操作系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双方对证据链完整性存在重大争议,张某某仅能提供部分APP截图及转账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网贷提现凭证、虚假APP界面截图及聊天记录。公司虽否认关联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网络购物场景与投资行为的关联性,认定存在诱导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责任,确认其未履行监管义务,但因证据链不完整,仅支持员工主张的40%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须警惕员工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及时阻断虚假平台引流。个人应提高风险意识,网络投资前务必核实平台资质。维权需完善证据链,保留APP截图、转账记录及沟通凭证,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