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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市某区居民,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虚构电商平台,案由涉及网络投资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购物平台上投资约3.5万元。平台客服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付款,后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称'资金异常需立即处理',要求张某某线下见面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期间通过多级账户拆分转走资金。张某某发现平台无资质后报警,但款项已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虚构资质实施诈骗,公司辩称属正常平台交易纠纷。核心争议为平台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及资金拆分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平台网站截图及报警回执。公司无法提供有效交易凭证,对屏幕共享要求和资金拆分过程予以否认。仲裁委结合电子证据与报警记录,认定存在虚构事实和冒充公检法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款约3.5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手段,及时固定微信转账记录和网站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报警止损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