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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客服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客服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医疗养老投资项目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接触所谓'投资老师',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由诱导其缴纳保证金。诈骗分子冒充平台客服,谎称需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以保障投资安全,通过线下见面及伪造平台链接获取张某某信用卡信息,导致3.5万元款项被快速转走。张某某发现异常后报警,但资金已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受骗,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无法确认用户交互真实性,认为责任应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支付凭证及伪造链接截图,公司仅提供平台注册协议。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公司未建立身份核验机制,且客服话术与平台官方用语高度相似,存在监管失职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2.45万元,张某某因未留存完整交易明细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客户身份核验流程,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个人需提高防诈意识,不轻信陌生链接,保留完整交易记录。本案印证了平台方在服务过程中需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避免成为诈骗犯罪工具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