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员工3.5万被追责
【标题】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员工3.5万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未履行信息安全告知义务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内部APP收到自称公安民警的转账要求,对方以涉嫌网络犯罪为由要求其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通过微信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APP系虚假平台,资金被迅速转移。公司虽承认APP系内部系统,但否认与诈骗有关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安全告知义务导致被骗,公司则认为员工应自行核实转账信息,且未签订相关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APP使用记录及通讯证据,公司仅提供基础系统日志。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公司未能出示有效反证。仲裁委依据电子数据固定规则确认证据有效性,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退还张某某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民法典》第1165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对内部系统加强安全监管,员工需提高对公检法身份核实意识。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固定微信聊天记录、APP截图等电子证据,必要时可主张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