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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者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者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理财诈骗纠纷案,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发于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家政服务渠道接触到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对方谎称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收益低风险理财项目'为诱饵,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等。张某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参与投资,后发现该公司无实际理财资质且无法联系上所谓金融机构人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张某某主动提供信息应承担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公司人员的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证明对方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公司仅提供内部工作流程说明,未能出示交易对手资质证明。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盲目转账。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未果,确认其通过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实施诈骗,张某某的转账行为属受骗所致。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低风险'理财陷阱,核实对方资质应通过官方渠道。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影响追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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