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婚恋对象诱导转账骗取贷款保证金案
【标题】冒充婚恋对象诱导转账骗取贷款保证金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被冒充婚恋对象的诈骗分子以贷款保证金名义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自称是某金融公司高管的李某,对方以可办理贷款征信为由,诱导其在某银行网点向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保证金。后李某以中奖需支付手续费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操作,期间多次要求点击不明链接查看'合同协议'。张某某发现李某身份异常后立即报警,但款项已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导致损失,公司则辩称员工应自行承担未核实对方身份的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报警回执。公司方提出员工未履行内部审批流程,但未能提供账户真实性核查证据。仲裁庭认定公司未建立有效账户审核机制,员工存在轻信他人风险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用人单位应对其员工履职过程中的重大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