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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老师诱导扫码投资被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老师诱导扫码投资被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退休老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投资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投资导师'的陌生电话,对方以虚拟币投资为名要求先垫付3000元获取'内部资料'。通过电商平台添加微信后,被引导至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下载APP,对方以'返佣'为由要求继续转账。张某某按指示扫描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无法提现,遂报警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欺诈导致财产损失,公司辩称系自愿交易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争议焦点在于:1. 诈骗行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2. 二维码收款是否构成合同履行方式;3. 资金转移是否与诱导投资存在因果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的通话记录、电商平台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发现公司客服人员多次使用'投资老师'身份诱导转账。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且承认其平台存在异常资金流动记录。鉴定机构确认涉案二维码与公司账户绑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署正式合同,仅支持返还70%投资款,其余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结合《电子支付指引》第3条关于二维码支付风险提示义务的要求。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应警惕'高收益'投资骗局,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转账。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保留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电商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核验,防范虚假交易。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