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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财务人员诱导投资诈骗案

【标题】冒充财务人员诱导投资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理财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为好友,对方以婚恋关系为名诱导其投资股票。李某伪造公司内部文件,谎称有特殊渠道可获取跨境金融产品信息,承诺月收益达20%。张某某先后转账约3.5万元用于投资,后发现李某实为诈骗分子,资金已被转入境外账户,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李某系个人行为,且已将资金用于平台推荐的股票交易,应属正常投资亏损。双方对资金流向及李某身份真实性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文件截图,证明对方虚构身份实施诈骗。公司仅提供部分股票交易记录,无法说明资金跨境流转的合理性。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5000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70条表见代理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认定诈骗行为成立并追责用人单位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员工身份管理,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应警惕社交平台高收益诱导,核实对方资质后再进行资金操作。发现账户异常时,应第一时间冻结资金并报警处理。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