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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导师骗取培训费遭追偿

【标题】企业主冒充导师骗取培训费遭追偿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线上平台报名价值约3.5万元的金融培训课程。期间收到自称'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件需缴纳保证金。对方以'案件需要保密'为由,引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并伪造银行流水作为'案件进展证明'。后张某某发现该平台为虚假网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及时提供关键证据。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主张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即主动转账,存在重大过失;申请人认为对方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页面截图,被申请人仅提供公司常规培训协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异常交易记录与银行流水的关联性,发现被申请人未对合作讲师进行身份验证即开放支付接口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退还2.8万元培训费用并赔偿维权损失,申请人需自行承担部分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平台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严格审核合作方资质,劳动者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对异常交易建立预警系统。维权时应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胜诉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