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假投资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假投资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退休老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为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金融导师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贷款产品'为饵,引导其缴纳贷款保证金。张某某使用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后,发现所谓'贷款征信'系统实为虚构,且资金被转入第三方账户。期间对方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以'完善风控流程',后平台突然关闭无法提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金融资质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投资协议,且已提供部分培训服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完整证据链,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信用卡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公司仅出示部分课程资料,无法说明资金具体用途。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合同文本的矛盾点
【仲裁结果】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资质行为,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未完全支持全额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老年人需警惕社交平台投资骗局,核实资质时应要求查看金融牌照。遭遇要求提供验证码等异常操作时应立即终止。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保留完整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