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骗取虚拟币投资款被判刑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骗取虚拟币投资款被判刑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个体经营者,2024年某月通过电话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谎称系银行工作人员,以股票荐股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银行理财经理的电话,对方以'内部渠道'为噱头推荐某虚拟币投资项目。在要求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密码及验证码后,张某某通过某交易平台向该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异常无法提现,平台信息显示该公司并无金融资质,遂报警但已逾期。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行为,且转账操作由张某某主动发起,否认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监控视频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虚假资质证明。仲裁委调取平台信息确认该公司无金融业务许可,结合通话内容判定存在冒充身份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其余诉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034条、第1039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来电要求提供验证码及敏感信息;投资理财需核实机构资质,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证据保存应注意时效性,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需及时提取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