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诱导扫码诈骗案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诱导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人员,因公司涉嫌虚构投资平台被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微信群收到自称贷款专员的陌生消息,对方以'可解决征信问题'为由推荐虚假投资平台。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约3.5万元至境外账户。事后发现该平台无实际业务,资金无法追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投资平台、诱导扫码支付的欺诈行为;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张某某未核实付款信息属个人操作失误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记录。经核查,公司确曾组织员工参与境外投资业务培训,但未披露平台虚假性质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2万元损失,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6条:任何单位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资金流向审查机制,员工需核实付款对象资质,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警。本案中财务人员因未核实境外平台真实性承担部分责任,企业对员工培训监管缺失亦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