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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司总经理的陌生来电,称其父亲住院需支付医疗费,要求通过某医疗理赔APP操作退款。诈骗分子诱导其下载虚假APP并开启屏幕共享权限,谎称需进行信用卡支付验证,骗取其输入手机验证码。在持续3小时的远程指导下,张某某分6笔向指定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异常立即报警,但资金已通过多级账户拆分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培训义务且未及时阻断异常操作,公司辩称其作为个体经营者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且诈骗分子使用虚假APP属第三方侵权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支付记录、APP截图及报警回执等证据,调取公司内部通讯记录发现存在异常转账指令。针对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的争议,专家鉴定确认该APP确属仿冒官方医疗平台,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网络安全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45万元并支付30%维权费用,认定公司存在未落实实名认证及交易监控的管理漏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转账审批制度,定期开展反诈培训。遭遇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输入验证码等异常操作时,应立即终止并核实身份。建议通过央行备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大额交易,保留完整操作记录作为维权证据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