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员工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员工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求职,案由涉及员工以婚恋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聘文职岗位,面试通过后与招聘主管李某某建立联系。李某某以恋爱为由要求张某某转账3.5万元作为'征信修复保证金',并伪造公司名义出具合同协议。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后,发现李某某实际使用非公司账户收款,且要求脱离平台交易进行线下转账。经调查,李某某系公司普通员工,其行为已构成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退还3.5万元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该交易为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否认员工存在违规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等证据,公司未能出示李某某的授权文件。经核实,李某某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要求屏幕共享、虚构公司业务等异常行为,且转账账户与公司无关。公司承认李某某为员工但声称其行为属个人诈骗,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员工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公司因管理失职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招聘主体资质,警惕以婚恋为名的非正常转账要求。用人单位需加强员工行为监管,对涉及公司账户的交易建立全流程留痕制度。遭遇诈骗应及时保存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