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APP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APP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引发诈骗争议,该公司为互联网金融平台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借贷APP借款5万元。后收到自称公安部门的短信,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件需缴纳保证金。该APP因存在虚构事实被监管部门下架,张某某被要求转账至指定账户,最终损失约3.5万元。期间财务人员李某曾通过线下接触指导操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APP存在冒充公检法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追偿;公司辩称APP已下架且用户存在自主操作风险,仅承担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APP下架前的运营数据,审查张某某提交的监控视频及资金流水,确认公司未对异常转账设置风险警示,财务人员李某承认曾参与虚假信息引导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利息,剩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平台审核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强化实名认证与风险提示,用户需警惕'公检法'等权威名义诈骗。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