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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账户冻结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账户冻结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交友遭遇身份冒充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认识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对方以提供旅游出行优惠方案为由,要求其通过信用卡支付3.5万元入金费用,并声称需签订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非本人账户后,发现李某实为公司前员工王某冒充,且该账户已被冻结。王某以'生活服务'名义虚构投资理财项目,利用婚恋交友关系诱导张某某缴纳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被冒名诈骗,要求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王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已签订合同协议应自行承担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对员工冒充身份进行投资指导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凭证及被冻结账户截图等证据。公司承认王某曾是员工但否认其存在指导行为。仲裁委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转账事实,结合王某离职时间与诈骗时间节点,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需对王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酌情支持张某某主张的2.8万元损失赔偿,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61条关于合同效力的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单位犯罪责任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行为监管,完善合同签订流程。个人需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身份,保留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发现账户异常冻结时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处理,避免单纯依赖合同协议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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