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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虚假培训退费骗局骗款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虚假培训退费骗局骗款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被自称公司HR的李某以'入职需先缴纳培训费'为由,诱导签订《职业培训协议》并缴纳约3.5万元培训费。李某虚构公司培训项目,要求张某某提供信用卡信息并开启屏幕共享权限,后以'系统审核'等借口拒绝退款。张某某发现李某实际为个体经营者后报警,但未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核实招聘人员身份导致损失,公司则称李某为第三方人员且协议为个人行为。双方争议培训费是否应由公司承担返还责任及是否存在合同欺诈。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流向,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未接收款项。通过分析聊天记录,发现李某使用伪造的公司工牌及公章。但张某某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公司参与骗局,仅提交了合同文本及转账凭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招聘审核义务,需承担30%连带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1.05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资质,谨慎对待'先付费后入职'模式,签订合同前确认公章真实性。企业需完善招聘审核流程,避免因第三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