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虚假购物诈骗,受害者索赔未果
【标题】婚恋平台虚假购物诈骗,受害者索赔未果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相识,后遭遇网络购物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App上结识自称个体经营者的李某某。对方以低价商品为诱饵,诱导张某某通过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购买'定制商品'。交易完成后,李某某以需开启屏幕共享协助退款为由要求线下见面,张某某按约赴约却发现对方实际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且该平台存在多个类似虚假购物诈骗团伙成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个体经营者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交易系双方自愿,且未发现员工参与诈骗行为,质疑转账凭证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线下见面地点监控录像。公司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二维码收款商户信息与李某某身份的矛盾点,结合平台投诉记录认定存在身份冒充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退还张某某2.45万元款项,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场景中需警惕虚假身份诈骗,重要交易应通过正规渠道完成。电子证据需同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投诉记录,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线下接触导致证据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