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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微信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虚假平台诈骗,公司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金融平台投资导师的用户,对方以可办理贷款审批通过及考试包过为由,诱导其在虚假平台缴纳培训费。张某某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合计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无法登录且对方失联,遂报警处理。期间公司曾要求张某某签署空白合同协议,承诺资金多级拆分可保障收益,但实际未提供任何服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资质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网络购物场景交易,且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确认公司注册信息与实际经营不符。公司未能提供服务履行证据,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被虚假平台诱导支付费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资质、伪造服务承诺的欺诈行为,裁决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返还全部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的处理规则,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虚假宣传的规制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平台资质与对方身份,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对于要求预付费用的教育培训,务必确认服务真实性,警惕资金多级拆分等异常操作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