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诱导转账遭诈骗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诱导转账遭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名义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医疗养老服务平台咨询业务时,被冒充客服人员的陌生电话诱导参与证书代办项目。对方以可快速办理医疗资质证书为由,要求其通过手机屏幕共享操作转账,先后三次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资质且无法提供服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立案困难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资质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提供部分服务。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与客服的通话记录、屏幕共享操作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通讯记录,无法证明对方身份。仲裁委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及平台数据,确认资金流向异常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虚构资质骗取信任的情形,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未完全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医疗养老领域需警惕伪装资质诈骗,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操作证据。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仅凭转账凭证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