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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婚恋交友场景中的电信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认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李某某。对方以公司业务需要贷款为由,要求张某某缴纳贷款保证金并配合操作贷款征信。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李某某通过电话指导其在支付宝平台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谎称需监控视频配合审核。后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实际并非公司员工,且转账资金已被快速转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公司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任何业务往来,否认李某某为员工,认为转账行为属个人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具备公司员工身份及公司是否需对诈骗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婚恋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证明李某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公司虽否认,但无法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庭结合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认定存在虚构事实行为,且公司未对员工异常行为及时制止。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被骗资金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关于虚假交易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婚恋交友中伪装身份的诈骗手段,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发现资金异常转移时须立即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用人单位应对员工使用公司名义的异常行为建立预警机制,避免因管理疏忽导致连带责任。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