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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人员诈骗待业人员3.5万元案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诈骗待业人员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名义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微信,对方谎称公司需招聘培训讲师,以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期间对方以'培训项目负责人'身份指导张某某在虚假网站填写个人信息,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查看所谓培训课程。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无实际办学资质,且转账后对方立即注销账户,资金被分拆至多个境外账户完成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缴损失;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培训合同,转账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方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网站截图作为证据。公司虽承认账户系其员工操作,但否认存在欺诈故意。仲裁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资金转移行为与诈骗犯罪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求公司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违法所得。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确认公司存在虚构培训资质行为,支持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请求,但认定其主张的违约赔偿请求缺乏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待业人员需警惕'培训就业'类诈骗,应核实机构资质后再付款。建议通过正规招聘平台求职,避免向个人账户转账。对于资金快速转移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存电子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经营,杜绝虚构资质骗取财物。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