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诈骗致张某某损失3.5万
【标题】冒充领导诈骗致张某某损失3.5万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系该公司。本案系因冒充熟人领导实施的诈骗引发的民事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李某某。对方以'领导'身份虚构贷款审批需要转账的骗局,通过电话要求下载伪造的财务审批APP并扫描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未核实身份真实性,按指示操作后发现受骗,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造成损失,要求公司全额赔偿;公司辩称款项系员工自主操作且未及时报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公司承认存在虚假身份但质疑证据关联性。仲裁委结合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认定李某某虚构高管身份实施诈骗的违法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因诈骗造成的直接损失2.8万元,驳回其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通过婚恋平台结识的'领导'需严格核实身份,遭遇要求验证码、下载APP等操作应立即终止并报警。用人单位应对员工遭遇的诈骗行为承担部分补充责任,但需注意举证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