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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者遇虚假代购平台遭诈骗

【标题】待业者遇虚假代购平台遭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微信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医疗养老用品代购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微信上接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的陌生人,以能代购医疗养老用品为由诱导其通过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对方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支付流程,后失联。张某某因待业期间急需资金,未核实平台资质便完成转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虚假宣传且未核实对方身份,公司则称已尽告知义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存在履约能力及张某某是否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微信记录、网站截图等证据。公司提交的所谓平台资质文件被证实为伪造,张某某展示的屏幕共享记录显示对方操作虚假购物系统。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转账前的沟通细节及平台真实性

【仲裁结果】裁决认定公司通过虚假平台实施诈骗,但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及平台资质存在过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平台资质,警惕熟人冒充诈骗。电子数据需完整保存,屏幕共享操作存在重大风险。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医疗养老用品,避免因急用资金陷入骗局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