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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冒用身份骗款拒不归还案

【标题】诈骗团伙冒用身份骗款拒不归还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遭遇诈骗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金融平台客服的陌生来电,称其贷款征信异常需注销账户。对方以中奖名义诱导张某某提供网贷账户信息,并通过微信要求扫码付款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账户被注销且资金未到账,对方失联。后经调查发现系诈骗团伙冒用身份实施犯罪。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追缴被骗3.5万元及利息,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未签订合同且未实际提供资金,否认还款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及证人证言认定诈骗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0日内返还张某某被骗款项3.5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骗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需提高反诈意识,核实陌生来电身份真实性。遭遇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存通讯记录、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仲裁机构依据证据链认定责任主体,支持追缴违法所得维护当事人权益。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