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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冒充领导诈骗员工3.5万元

【标题】财务人员冒充领导诈骗员工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因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自称公司总经理的指令,要求其操作网贷账户注销事宜。对方以'贷款征信异常'为由,指示将公司资金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处理征信问题。张某某未核实身份便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事后发现该微信账号与公司实际领导无关,且转账后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遂于2024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系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财务人员未核实指令真实性应自行承担责任,且认为员工未及时汇报异常情况存在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员工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二维码收款凭证及报案回执作为证据。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要求双方就微信账号实名信息进行核实,最终确认该账号与公司无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诈骗行为成立,但因员工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情判定公司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建立重要指令双重确认机制,个人应提高对'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的警惕性,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