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遭索赔
【标题】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公司'领导'指令,称需注销网贷账户提升征信需支付费用。对方通过伪造聊天记录要求提供银行卡信息,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扫描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为伪造,且未收到任何服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期。公司账户因涉案被封停,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管理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导致损失,公司抗辩称员工未履行核实义务属个人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应对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二维码收款凭证及报案回执。公司辩称已建立实名认证制度,且转账行为属员工个人操作。仲裁委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平台交易记录,确认转账未产生实际服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阻断异常账户操作,存在管理疏漏,判定需承担30%责任。张某某因未核实收款人身份亦存在过错,公司先行垫付1.05万元赔偿金,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追偿。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交往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内部通讯权限管理,员工需对异常转账指令保持警惕。发现诈骗后应立即报警并留存证据,注意紧急止付时效。对于二维码收款等新型诈骗手段,建议加强金融安全培训,避免因操作失误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