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中奖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中奖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举办的线上教育培训活动中,通过微信添加客服人员。对方谎称其账号中奖需支付3.5万元手续费,伪造银行流水诱导其转账。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按要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转账后,发现该公司已注销账户,遂于3日后报警,但因错过止付窗口未能追回款项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转账行为属自愿且已过追诉期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虚假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支付凭证,确认存在伪造文件和身份冒充行为。公司未能提供服务合同及交易真实性证据,申请人举示的转账记录显示资金流向异常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中奖事实及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行为,判决返还2.8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教育培训类中奖诈骗,核实对方身份时应要求官方验证渠道。发现被骗后24小时内应同步报警和申请止付,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