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要求共享屏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冒充领导要求共享屏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二手电子产品交易信息,通过私信联系卖家后被对方诱导添加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对方冒充公司领导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以'征信修复'为由骗取张某某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交易完成后对方失联,张某某因未及时保存证据导致维权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与张某某存在交易关系,称其未授权员工进行征信修复业务,且张某某未签订任何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补充交易时段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确认其与所谓'员工'的对话内容。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员工权限证明及业务授权文件。经核实,该员工确系公司前员工,且平台存在虚假账号注册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虚假平台账号及冒充身份诈骗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在发现诈骗后第一时间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涉及大额转账需留存完整聊天记录。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关键证据丢失。对社交平台账号应加强实名认证管理,防止被冒充。